政策導讀:江蘇出臺優化充電樁分時電價新政!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9月14日,江蘇省發改委發布了《省發展改革委細化落實“28條”優化完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全文如下: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28條”),推動我省經濟運行持續轉好和實現經濟量增質升。為進一步穩定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更好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28條”提出,對居民小區內的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電價,對執行工商業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等支持性政策。
9月12日,省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現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進行優化和完善,政策包括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政府定價和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服務費收費行為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有五個亮點:
一是新增居民住宅小區內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與居民住宅小區內服務全體業主的公共設施用電一樣,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同時,執行分時電價。
二是優化居民住宅小區、居民住宅家庭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等)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分時電價的時段劃分。將峰期優化為7:00-11:00、13:00-22:00,谷期優化為11:00-13:00、22:00-次日7:00,峰期、谷期電價在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分別上浮0.03元/千瓦時和下浮0.17元/千瓦時。以居民住宅小區內設置的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的充換電設施為例,高峰時段充電的電價為0.578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充電的電價為0.3783元/千瓦時。
三是延長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政策的執行時間至2030年前。
四是明確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或場所業主,可結合自身充電特性,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以引導電動汽車用戶廣泛參與有序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分時電價時段劃分,與工業用戶相同(具體為:高峰時段8:00-11:00、17:00-22:00,平時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時段0:00-8:00);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參照工業用戶執行(具體為: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71.96%,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8.15%;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的,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67.19%,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4.82%)。以2023年8月電網企業代理1-10(20)千伏兩部制工商業用戶購電的電價為例,高峰時段充電的電價為1.1526元/千瓦時,平段充電的電價為0.67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充電的電價為0.2805元/千瓦時。
五是提倡引導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制定服務費用,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時,要與電費分開,分別列示,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費用、電費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階段性降低充電服務費,鼓勵對城市公交車輛充電給予優惠。
因涉及電表更換和電費結算系統調整,上述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我委已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省電力公司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并加快開展計量采集設備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