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政策導讀:電動車充電管理的法律法規(電動車充電和停放的規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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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動車充電和停放的規定有什么
2017年12月31日,公安部緊急下發《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其中提到,要求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1、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2、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3、確需停放和充電的電動車,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本通告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對于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
2.電動車法律法規有哪些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一、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么是機動車,要么就是非機動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么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屬于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于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3.電動車法律法規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么是機動車,要么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么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于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于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4.關于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關電瓶車的法規如下: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